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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弃用废气处理设备的原废气排放口,新增废气排放口采用哪条法规进行处罚?

时间:2024-08-27 14:59:25

问题:

企业弃用原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废气排放口(共1个),新增2个废气排放口,且新废气排放口高度(20米)比原废气排放口高度(40米)降低20米。对照《关于印发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》的通知》属于“环境保护措施”10项的情形,属于重大变动。 对该情形的案件,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“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”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。还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“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”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。 请帮忙解惑,谢谢!

答复:

您好?!缎姓Ψ7ā返诙盘醵缘笔氯说耐桓鑫シㄐ形?,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。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??畲Ψ5模凑辗?钍罡叩墓娑ùΨ?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!

【文章标签】 废气处理设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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